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宗教事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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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8 22:05阅读(93)评论(0)编辑删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宗教事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5]83号
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是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政策的落实,对于宗教方面的安定团结,对于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以及引导他们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和解决教会自养问题。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着眼,统一认识,紧密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
的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冀办[1983]87号文件精神,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已落实的约百分之五十,有的地、市、县已全部完成,但是,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任务还很繁重。为力争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这项任务,需明确如下政策性问题。
一、宗教团体房产的产权归属和应落实的范围
宗教团体房产的产权归属和落实范围,应按一九五三年中央批准的《关于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四年内进一步肃清帝国主义国家在华残余经济势力的方案》和国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来确定。
1、原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礼拜堂及附属房产等,被部队、机关、学校、国营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公共占用的,产权均属教会所有;佛教(包括喇嘛教)和道教的庙观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产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
2、受“左”的影响,宗教团体过去曾“献堂、献届”,这不是作为产权转移的依据,所献堂、届仍属于宗教团体房产,在清退范围之内。
3、教会附属事业(如教会学校、教会医院及救济机关等)的房地产、土改时分给贫下中农的宗教房产和教会自用期间损坏或自行处理了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二、被占用、拆除、改建的宗教团体房产的处理办法
1、在城镇、被占用的宗教团体房产,原房产还在而宗教团体又需要的,应予以退还,宗教团体暂不需要收回自用的要确定租赁关系。被拆除的(包括被占用期间自然损坏用了物料的),合理折价赔款。对已改建的宗教团体房产,可用改建后的房屋顶替,确定产权,改为租赁(如拆多建少、多拆部门可折价付款)也可按改建时原房的间数合理折价付款。
2、解决农村集体占用、拆除、改建的宗教团体房产,要与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结合起来。原房(包括局部改修的)还在的明确产权,退还教会;无原房的也可用其它房产顶替。原地皮未被占用的,退还原地皮;原地皮已被占用的,可另划给一块场地,原房被拆除的要给予补偿。需占地盖房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宗教团体房产管理形式与租金
1、宗教团体房产的管理可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由各宗教团体自己经营;二是由房产管理部门经(包)租。租金标准可参照社会同等房产的等级,收费标准确定。
2、宗教团体房产在没有确定产权之前或未经教会同意,一律不准拆除、转卖。由教会自行经营和做为活动场所的房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是随意侵占。
四、房租的确定和结算时间
1、“文革”前被占用的教堂及所属房产,原则上应从占用之日起给予补偿,补偿多少、协商解决;从占用之日起补偿,确有困难的,可以从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下达之日(即一九八○年七月)起计算房租。
2、“文革”期间,房产管理部门停止付给宗教团体的房产租金,应按原定标准进行结算和补付。
3、“文革”以来被占用的寺观教堂及所属房屋,自占用之日起,按照当地收费标准结算付租。
五、宗教团体房产租金的管理与使用
各宗教团体的房产收入,要由各宗教团体自行管理;尚无宗教团体的地、市、县,可由当地教徒代表和宗教职业人员组成的经济管理小组负责经管;尚无条件建立这类管理小组的地方,暂由上一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工作部门代管,待宗教组织健全后,再作转交。各宗教团体的房产收入,主要用于宗教职业人员生活补助,维修寺观教堂,购置必要的宗教用品,以及爱国宗教团体组织的办公、活动等项费用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充分利用这笔资金,举办一些公益事业和其它生产性经营项目,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和解决自养问题。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不要包办代替,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挪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宗教事务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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