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张家口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张市三自”。与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合称“张家口市基督教两会”,简称“张市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本会为张家口市基督教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市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维护教会的独立自主,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张家口市的基督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市基督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张家口市桥西区东关街基督教办公楼。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二)坚持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巩固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和信徒的合法权益。
(五)会同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带领张家口市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七)会同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制定教牧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
(八)加强全市各区县堂点爱国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各区县堂点爱国组织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本会的决议,各区县爱国组织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九)本会与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做好张家口市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张家口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及其他联席会议。
第七条、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河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张家口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机构,由各区县基督教会堂点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张家口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张家口市基督教全市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会设立委员会,本会委员会由张家口市基督教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委员任期到下一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贯彻执行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到下一次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四条:本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设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一名,任期到下一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教会事工,信仰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提手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本会常务委员会是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九条、本会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市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市基督教代表会议。
(二)与市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贯彻执行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
(六)按工作需要,会同张家口市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专门事工组。专门事工组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办公会议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本会主席办公会议与市基督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举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同协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与市基督教协会共同聘请顾问。顾问的职责是:对本会会务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合理建议;必要时可应邀列席本会有关会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会计必须具备专业会计资格,会计不可兼任出纳,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如需结束活动,由张家口市基督教全市会议决议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22日张家口市基督教第九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张家口市基督教全市代表会议通过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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